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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本省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建立健全本省企业法律顾问制度,推动本省企业法律顾问工作,依据国家《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协会名称为广东省企业法律顾问协会,英文名为:GUANGDONG ASSOCIATION OF CORPORATE LEGAL COUNSELORS (GDALC)
第三条 广东省企业法律顾问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是由广东省企业法律顾问与企业及相关人员自愿结成的地方性、专业性、学术性、联合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四条 本会宗旨是建立和完善企业法律顾问制度,支持、帮助和引导企业依法经营管理,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开展对企业法制工作及企业法律顾问工作的经验交流,包括开展对外交流和学术研究。为企业法律顾问开展工作,维护权益创造条件,加强对全省企业法律顾问队伍的自律管理,协调解决企业法律顾问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协助政府开展宏观管理,成为政府与企业之间开展法制工作的桥梁;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或承接相关政府职能,行使企业法律顾问职业任职资格管理的职能;开展会员单位之间与行业之间法律事务方面的联系,进行兄弟协会之间工作经验、信息交流和开展业务合作;不断拓展和深化为企业、企业法律顾问服务的广度和深度,成为企业之间以及企业法律顾问之间的联系纽带。
第五条 本协会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协会接受广东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和广东省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六条 本协会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登记设立。
第七条 本协会的住所为广东省广州市越华路118号越祥大厦B座602室。
第二章 协会任务
第八条 本协会的任务主要如下:
1、依照国家《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在全省企业中,广泛倡导企业建立法律顾问制度,并在大型企业中,协助推行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
2、根据国家《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及《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的规定,对全省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进行管理。负责企业法律顾问职业道德的教育、注册、培训、年检、检查和监督。对工作中成绩显著的企业法律顾问予以表彰和奖励。建立企业法律顾问资料数据库,为企业推荐德才兼备的企业法律顾问。
3、组织企业法律顾问进行业务研讨、业务交流和业务培训,提高企业法律顾问的综合业务素质和整体业务能力,提升企业法律顾问在企业经营决策中的地位和作用。
4、支持、指导和帮助会员企业法律事务机构开展法律事务工作,接受会员企业委托,协调解决会员企业之间法律纠纷,为会员企业经营决策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协助会员企业进行诉讼和非诉讼活动,对相关企业经营中的重大、疑难问题进行论证,依法维护会员企业的合法权益。
5、组织多种形式的联谊活动,增强会员之间以及会员与政府有关部门之间的联系和沟通。协调处理会员之间、会员企业与国内外有关企业和组织之间的关系。
6、根据企业改革和发展的需要,对企业法制建设的有关课题进行调查研究,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立法、司法等方面的建议。
7、配合国家普法工作,在全省企业中,广泛宣传、普及与企业改革和企业经营管理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促进法律、法规在企业的实施。
8、总结企业法律顾问工作经验,传递企业法制建设重要信息,建立专业服务载体,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及时反映企业法律顾问的工作动态和理论成果。
9、开展与国内外企业法律顾问工作机构的交流与合作,加强企业法律顾问工作的宣传,树立全省企业法律顾问队伍整体的良好形象,不断提高企业法律顾问与国际法律工作接轨的能力。
10、办理政府有关部门和会员委托,以及协会应当承担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会员
第九条 本协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个人会员两种,实行单位会员制和个人会员制。
第十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并遵守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具有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或在企业从事法务相关工作的人员;
(五)单位会员须是合法注册的企事业单位。
(六)自愿成为协会会员的企业。
(七)广东省范围内合法登记成立的地市(县)级企业法律顾问协会或企业法律工作者协会。
(六)与本协会相关的社会团体或负责人。
第十一条 在法学研究领域内的知名专家、学者,对在企业经营管理、依法治企工作中做出重要贡献的企业家,以及对本协会做出积极贡献的社会各界人士,协会可授予名誉会员称号
第十二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协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三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培训、研讨或交流等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法律咨询或服务的优先权
(四)在合法权受侵害时要求协会提供维权支持或帮助权;
(五)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四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决议,维护协会权益;
(二)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活动;
(二)按照协会章程规定及时缴纳会费;
(三)向协会反映履职情况,提供工作经验、研究成果等有关资料
(四) 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五条单位会员需由会员企业推荐一名本单位自然人出任单位会员代表,且该会员企业必须履行缴纳会费及其他会员义务。
会长或副会长单位可以除会长或副会长外增加一名个人会员。
第十六条 会员缴纳会费标准
(一)会长每年缴纳会费人民币五万元,
(二)常务副会长每年缴纳会费人民币四万元;
(三)副会长每年缴纳会费人民币叁万元;
(四)常务理事每年缴纳会费人民币壹万元;
(五)理事每年缴纳会费人民币五仟元整;
(六)一般单位会员每年缴纳会费人民币叁仟元整;
(七)个人会员每年缴纳会费人民币五百元整。
会长系专业法律顾问并驻会工作的,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可免交会费;首次成立时经会员代表大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十七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经催交仍然不交纳或连续一年不参加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八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会长批准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九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由其产生的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由其产生的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或修改协会章程;
(二)决定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三)选举或者罢免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监事
(四)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五)审议理事会对会员除名的提议;
(六)决定协会终止事宜;
(七)决定协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条 会员大会或由其产生的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会长、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会员代表)大会。召开临时会员大会必需书面通知全体会员。
第二十二条 会员(会员代表)大会应当有全体会员(会员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会员(会员代表)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做会议纪要,并向全体会员公告。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组成,每届任期五年,连选可连任。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监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根据会长提名,聘任或解聘协会秘书长、副秘书长;
(六)审议批准协会年度工作计划
(七)制定协会的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制定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
(八)制定协会会费收费标准
(九)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会员代表大会授权的其他事项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一般决议须经到会理事1/2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监事须经2/3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会议应当有书面纪要。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理事人数超过50名(含本数)时,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 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协会召开第一次会员大会时可直接从理事中选举五名常务理事。
第二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一般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1/2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常务理事会会应当有书面会议纪要。
第三十条 本协会设立监事会。监事由理事会审议提名,经会员(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选连任。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理事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大会或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二)监督会员大会或代表大会选举或罢免会议情况,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决议情况;
(三)检查协会财务制度、会计政策执行情况;
(四)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监督理事会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协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会员代表)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企业法律顾问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会长应当具有企业法律顾问资格并连续执业五年以上;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过刑事处罚;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三条 本会会长任期同理事会任期,期满可连选连任。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四条 本会会长为协会的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本会。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五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文件
(四)提名秘书长、副秘长人选。
(五)决定协会内部机构设立或撤销,聘任或任免内部机构负责人选。
第三十六条,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向会长推荐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会长授权的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与相关单位项目合作或课题经费;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章程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作利润分配。
第四十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属于国家拨款或划拨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与监督,资产属于社会捐赠、资助的,应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要求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并以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约定为准。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六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30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八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九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一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经2013年10月30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